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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文物管理犯罪系列之四:倒卖文物罪

信息来源:法制天平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8-12 16:47:30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包括两层意思:第一、无权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收购和销售业务获得,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第二、具有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资质的主体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收购和销售业务获得,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冯江《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有牟利为目的。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不以犯罪论处。

  【案例】曾祥德二人倒卖文物罪((2016)川1403刑初83号)

  【裁判理由】关于瞿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瞿某某在帮助曾某某收购银锭时并不明知是否为文物,且并不具有倒卖文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以及即便构成犯罪亦属情节轻微,并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瞿某某与曾某某共同经营钱币商铺多年,其对古钱币、银锭等物品的认识理应超过一般民众,故其帮助收购珍贵文物及收转买卖文物款项的行为,不仅已构成犯罪,而且该行为不宜评定为情节轻微,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此处的牟利应指非法牟利,如果行为人将自己收藏的文物卖给他人,虽然也取得相应的价款,但这是文物本身的价值,谈不上非法牟利,所以对于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出售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也不宜以倒卖文物罪论处。这主要考虑如下:

1、对非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出售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获取文物的交换价值,不宜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

2、从刑法适用体系协调考虑,对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且法定刑的配置明显低于倒卖文物罪;而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给国有单位的,一般不按犯罪论处。可见,对于国有单位出售馆藏文物的行为,无法适用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显而易见,非国有单位出售馆藏文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小,对其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出售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不宜以倒卖文物罪论处。但是,非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出售其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包括出售其他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喻海松《文物犯罪理论与实务》】

【案例】刘存余倒卖文物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辽刑申215号)

【裁判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做出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中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并未限定要与人类活动有关。至于古脊椎动物化石被按照形成年代分别由文化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保护办法和保护条例,只是各行政机关之间解决对不同年代的化石应由谁保护及如何保护的问题,不应据此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作出缩限解释,你所倒卖的化石经鉴定系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属刑法意义上的“文物”,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并无不当,故对你所提“案涉化石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文物,不能适用倒卖文物罪的相关条款定罪量刑,在刑法没有对倒卖距今1.5亿年前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规定独立罪名的情况下,应宣告申诉人无罪”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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